1. 课外辅导培训机构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这是一个区别于传统事业单位的新概念。它源于1996年对民办事业单位修正后的定义,即不再使用“事业单位”来称呼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
2. 1998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性质: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3. 针对学历教育或成人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有明确的要求:必须有符合规定的场地和师资,并且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和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资格,才能开始营业。培训课程的价格需要经过核算并报批教育部门,增加课程或调整收费也需得到教育部门的批准。
4. 培训机构类型多样:政府部门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培训中心是培训市场的新生力量;行业协会组织如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等,在近年来发展迅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知名高校的院系利用专家优势开设专业培训,具有竞争优势;大型企业的商学院如华润大学和海尔集团,也开始进行高管培训;跨国公司的商学院如惠普大学,也开始向客户开放培训;职业教育集团如达内科技、安博集团、北大青鸟、新东方等,拥有成熟的培训理念和教材,遍布全国;国外培训机构如AACTP、ACCA等在中国授权办学,提供“洋证书”培训,受到市场的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