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委员会时期的官职有:主席、委员。文官处设有文官长、秘书、参事、文书局局长、印铸局局长。参军处设有参军长、参军、典礼局局长、总务局局长。主计处设有主计长、主计官、岁计局局长、会计局局长、统计局局长。国民政府警卫团(后升为旅、师、军)。
国民政府直辖各机关官职包括:
1. 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常务委员、委员、高级参谋。委员会下辖办公厅、第一厅、第二厅、第三厅、铨叙厅、审计厅、调查统计局(简称“军统”)和侍从室。各厅设厅长、副厅长,军统局设局长、副局长,侍从室设主任。
2. 训练总监部:训练总监、副监、参事、步兵监、骑兵监、炮兵监、工兵监、辎重兵监、交通兵监、通讯兵监。下设总务厅及教育处、编译处、训练处,各设厅长、副厅长或处长、副处长。
3. 参谋本部:参谋总长、副参谋总长、主任高级参谋、高级参谋。下设总务厅、第一厅、第二厅、第三厅及陆地测量总局,设厅长、副厅长或局长、副局长。陆军大学归参谋本部管理。
4. 军事参议院:院长、副院长、办公厅主任、参议、军事厅厅长、总务厅厅长。
5. 全国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秘书长。下设公路处、水利处、卫生实验处、农业处,设处长;蚕丝改良委员会、棉业统制委员会、合作事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西北办事处设主任;导淮委员会、黄河委员会、扬子江水利委员会、华北水利委员会设委员长、副委员长。
6. 全国建设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秘书长、参事及各处处长。
行政院直辖各部委官职包括:
行政院设院长、副院长。
1. 院直辖机关:
1)秘书处:秘书长、秘书
2)政务处:政务处长、参事
2. 内务部:部长、次长、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参事。总务司、统计司、民政司、警政司、礼裕司、地政司设司长、副司长,统计处设统计长。
1)首都警察厅:厅长、副厅长,训练处、督察处处长、副处长。
2)卫生署:署长、副署长。
3. 外交部:部长、政务次长、参事,欧美司、总务司、情报司、亚洲司、国际司司长、副司长。
4. 军政部:部长、政务次长、主任参事、总务厅长。
1)陆军署:署长、副署长。
2)海军署:署长、副署长。
3)军需署:署长、副署长。
4)兵工署:署长、副署长。
5)兵役司:司长、副司长。
6)马政司:司长、副司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