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无权剥夺成绩差的学生参加高考的权利,学校这么做无非是想提高升学率。公民的受教育权受法律保护。《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普通高校招生报名条件为:(1 遵守宪法和法律;(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3)身体健康。凡符合条件的考生都享有报名参加高考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限制或剥夺。不让学生参加高考,事实上剥夺了学生接受进一步教育的权利,直接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学校的学生可以去教委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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