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有关规定,向灾区捐赠现金的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等科目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假设直接向灾区捐赠现金100万元,年度会计利润100万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
纳税调增额 = 1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 = 100 + 100 = 200万元
应交所得税 = 200 * 25% = 50万元
再假设,如果上述捐赠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则可以在年度利润总额12%内扣除:
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限额 = 100 * 12% = 12万元
纳税调增额 = 100 - 12 = 88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 = 100 + 88 = 188万元
应交所得税 = 188 * 25% = 47万元
另外,由于此次汶川地震比较严重,因此,不排除国家针对此次抗震救灾的捐赠行为,在所得税处理上,有更进一步的优惠政策。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