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人在申报项目时,需参考全国社科规划办公布的经费资助额度,根据研究需要编制项目概算。学科评审组对评审后的拟立项项目进行概算审核,并提出建议资助金额。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建议资助金额进行复核,然后报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立项通知书。项目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项目预算,并在一个月内将预算回执报全国社科规划办。若无特殊原因逾期未提交预算回执,则视为自动放弃资助,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条
项目预算编制应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预算应根据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并详细说明主要用途和理由。预算编制需接受单位财务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
第十一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核项目预算回执后,批准拨付项目启动经费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经费由单位统一管理,一般不得转拨至其他单位。确需转拨协作单位,应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协作单位不得在转拨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根据类别和完成期限分批拨付。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和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一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3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书面报告和年度检查表为凭,拨付50%,其余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西部项目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80%,其余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后期资助项目立项后拨付30-50%研究经费,其余待验收合格后拨付给出版社资助出版。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一般不能调整。确需调整时,应遵循程序向全国社科规划办或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报批。预算总额调整需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超过预算总额10%需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未超过10%则需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并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项目经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规定办理项目经费开支,严禁使用经费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需清理收支账目,编制项目决算表,并附上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账。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如实填写决算表。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需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若项目名称、成果形式、研究内容、负责人或管理单位变更,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或多次延期,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由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经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若发现有重大事项变更未报告,将暂停拨款,待报告并审批后恢复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