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在北京教师资格认定受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学历;普通话水平为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北京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包括:
受理范围:
1.本市户籍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持有有效期内北京市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3.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1届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以及本市户籍的在读专升本学生;
4.本市户籍就读于外省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1届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以及在读专升本学生;
5.持有由北京市公安局签发,在有效期限内的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6.已在本市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
7.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具备《教师法》及《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应学历。
具体学历要求如下:
幼儿园教师资格: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小学教师资格: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并具备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根据《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属于免试认定范围,并通过其就读学校组织的教师职业能力测试,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中心体检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