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需年满二十三岁;
三、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需要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以及良好的品行;
五、要保持身体健康;
六、应当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且从事法律工作至少两年。对于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要求分别为三年和二年;
七、如果是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要求分别为一年和二年。
在本法实施之前已经成为审判人员,但不符合上述第六项学历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培训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对于那些因实际困难难以达到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并确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放宽学历要求,允许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生担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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