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你的问题,《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规定如下:
“4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4.1 建筑基地
4.1.1 基地内建筑使用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4.1.2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
4.1.3 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 基地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基地标高协调,不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
3 基地地面最低处高程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最低高程,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4.1.4 相邻基地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 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2 本基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不得影响本基地或其他用地内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标准;
3 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贴基地用地红线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4.1.5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2 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3 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4 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人口不应小于20m;
5 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6 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