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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查按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哪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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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的财产清查按清查的范围不同可划分为全部清查和局部清查。全部清查范围广,清查彻底,一般只在年终结算前进行一次。但在单位破产、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时,为了明确经济责任,也要进行全部清查;局部清查范围小,工作量轻,一般在平时进行。在一般情况下,除了年终全部清查外,凡是性质比较流动,易于短缺损耗的材料、在产品、商品等物资,每月还需要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一次;其中比较贵重的,每月由会计人员或稽核人员监督清查;库存现金,每日业务终了时应由出纳人员自行盘点一次;银行存款和银行借款至少每月同银行核对一次;各项人欠、欠人款项,应经常同债务人或债权人核对。

(2)企业的财产清查按清查的时间不同可划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定期清查一般是在年度、季度或月度结账时进行。这种清查可以是全部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不定期清查指随时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而临时进行的财产清查。同定期清查一样,它可是全部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这种清查主要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进行的,即:(1)更换财产、物资和现金经管人员时; (2)财产发生非常灾害或意外损失时;(3)上级主管单位、财政机关和银行等部门对企业进行会计检查时;(4)进行临时性财产核资工作时。

(3)企业的财产清查按清查的内容不同可划分为实物资金的清查、货币资金的清查和结算资金的清查。实物资金的清查是指对企业所拥有的各项实物形态财产物资进行的清查,是通过现场盘点实物数量进行的;货币资金的清查是指对企业在银行的存款和库存现金所进行的清查,是通过与银行核对账目和盘点库存现金数量来进行的;结算资金的清查是指对企业债权、债务进行的清查,是通过与有关单位核对账目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