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营业执照上的税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确实是营业执照上的税号,它是一组18位的代码,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识别。这个代码由国家标准委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规定。在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登记制度改革后,原本需要分别在工商、质检、税务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以及对应的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现在合并为一个营业执照和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意味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作为纳税人识别号,用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等涉税业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组成结构:
1、第1位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用1位大写字母表示;
2、第2位为机构类别代码,用1位大写字母表示;
3、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4、第9-17位为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用9位字符表示;
5、第18位为校验码,用1位字符表示。
综上所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18位的标识码,不仅作为营业执照上的税号,而且在“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改革下,集成了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和纳税人识别号,简化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识别流程,提高了行政效率,并在涉税业务中发挥关键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