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每年在第四季度处理普通本科学校的审批手续。若想设立此类学校,主管部门应在当年第三季度提出申请,否则将顺延至下一次审批周期进行。审批过程通常分为筹建审批和正式建校招生两阶段,特殊情况允许直接申请招生,前提是学校已具备所有条件。
设置学校需经过严谨的考察和论证。学校主管部门需委托教育行政部门,并邀请规划、人才、劳动人事、财政、基本建设等部门及专家共同参与,对拟建学校的各项事宜进行详细评估。论证报告需涵盖学校名称、地址、类型、办学定位、学科专业、规模、领导体制、特色、服务方向等,以及人才需求预测、办学效益、区域高等教育布局、发展规划(如师资、学科和校园建设)以及经费来源和财政保障等关键信息。
经过论证的学校,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相关部门向教育部提交申请,附带论证报告和学校章程。国务院部门申请时还需附上地方政府的意见书。筹建期间,学校需保持至少一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在筹建期满后,学校需正式提出设立申请,由主管部门提交教育部审批。
所有申请首先会经过教育部的形式审查,通过后,再由教育部委托全国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深入考察和评价。通过评议的学校将获得教育部正式批准。未通过审查或评议的学校,需在下次申请时重新提交。教育部将对未通过的学校提供书面反馈,告知其主管部门具体原因。
此《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先前规定有冲突,以本规定为准。
扩展资料
即普通高等学校一般本科,普通本科学校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称为学院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5000人以上。称为大学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办学规模可以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