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的第四章中,规定了型式批准的相关流程。根据第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型式评价报告后,会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型式评价的结果以及产品是否符合计量法制管理的要求。如果审查结果合格,部门将向申请单位颁发型式批准证书,给予新产品合法生产的许可。反之,如果审查不合格,将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禁止其生产。
而第十六条则明确了动态管理机制。对于那些已经不符合当前计量法制管理要求或者技术水平落后的计量器具,国家质检总局有权撤销原有的型式批准,即废除其型式。这意味着,任何单位在生产时,都必须确保其产品型号未被废除,否则将无法进行合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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