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给水系统
二、气体灭火系统
三、紧急广播系统
四、漏电报警系统
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七、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系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八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发挥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进行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在扑救火灾、应急救援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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