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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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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旨在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在合同中,每一项条款都清晰地反映了这种双方之间的关系。在合同制定时,将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清晰的划分,设立了“监理人的义务”和“委托人的义务”,以及“监理人的权利”和“委托人的权利”。在掌握合同时,应注意到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成对出现的,在一方享有权利的同时,另一方承担相应的义务。

总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委托人的权利:

选定工程总承包人,并与其订立合同。

认定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以及审批工程设计变更。

在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前获得同意。

要求监理人提供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在发现监理人员不履行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员直至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二)委托人的义务:

在监理人开展业务前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或在合同中明确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及相应报酬。

在约定时间内免费提供工程所需资料给监理人。

在约定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与监理人联系,并在更换时提前通知监理人。

将监理人权利、主要成员职能分工、权限及时书面通知选定的合同承包人,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

提供与工程合作的原材料、购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以及与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名录。

免费提供监理人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约定的设施,并给予自备设施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根据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计算,加上管理费)。

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

(三)监理人的权利:

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建议权、认可权、建议权、审批权、主持协调权、发布令权、检验权、检查监督权及确认权。

(四)监理人的义务:

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所需的机构及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主要成员名单,完成合同约定的监理业务范围内的监理工作,并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勤奋工作,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利益。

在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与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以上总结概括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旨在促进合同的顺利执行和双方利益的均衡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