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两个不同的许可证,具有不同的管理职责和法律效力。
1、矿泉水资源开采证是指矿泉水生产企业必须获得的一种证书,用于证明其所开采的矿泉水资源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矿泉水资源开采证的核发机关是国家和地方的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审核和批准矿泉水资源的开采计划、矿区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事项,并对矿泉水资源的开采进行监管和管理。
2、取水证是指企业或个人从水源地取水时必须获得的一种证书,用于证明其取水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取水证的核发机关是水利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审核和批准取水计划、水资源利用方案、环境保护等相关事项,并对取水行为进行监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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