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1997年7月7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1997]95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应缴纳娱乐业和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成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扰乱[1993]149号)的定义,广告业涉及利用多种媒介形式进行商品、服务项目、文体节目宣传或提供通告、声明等服务。广告行业中的设计制版费作为广告业务的一部分,应计入营业税的缴纳范围,并因此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财税[1997]95号文件是由财政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法定的费用,所有应缴纳此项费用的主体都应依法履行缴费义务。
3、根据财税[1997]95号文件,文化事业建设费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具体的资金管理和使用细则将由另外的规章制定。此外,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将遵循国家关于营业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并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办法执行。因此,文化事业建设费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的一项专项资金,并非为其他部门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