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责任确保中小学校长能够享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当校长的培训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有权通过规定的程序向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计划培训的中小学校长,学校主管行政机关会督促他们改正错误,并视情况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严重时甚至可能撤销其职务,以此强调培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担任中小学校长的人员,必须具备《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新任校长需在任职六个月内由任免机关或聘任机构安排接受任职资格培训,并获取相关证书。在职校长如未按计划完成提高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将被要求在一年内进行补正,否则将影响其校长职位的继续任职。
对于培训质量不达标的培训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会要求他们在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若逾期未改进,将被暂停其中小学校长培训的工作,以确保培训质量。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或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的机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以维护培训市场的秩序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