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强调安全发展,并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作为核心内容。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倡导安全发展,并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此方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并建立多方参与的监管与自律机制。
3.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相关规定。
4. 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延期时,企业应提前三个月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延期。
5. 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未取得许可证擅自生产的企业,将被责令停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若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如果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而继续生产,将被责令停产,要求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若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将面临更严重的处罚。
7.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能被吊销许可证。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企业也将受到处罚。
8. 在合同纠纷中,若一方违约但未构成根本性违约,另一方无权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9. 使用伪造或冒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将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