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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能否转让给二个以上的第二受益人取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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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UCP600》第三十八条可转让信用证的规定:

B)转让信用证意指明确表明其“可以转让”的信用证。根据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请求,转让信用证可以被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其他受益人(“第二受益人”)。

F)如果信用证被转让给一个以上的第二受益人,其中一个或多个第二受益人拒绝接受某个信用证修改并不影响其他第二受益人接受修改。对于接受修改的第二受益人而言,信用证已做相应的修改;对于拒绝接受修改的第二受益人而言,该转让信用证仍未被修改。

信用证转让给二个以上的第二受益人取决于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合同或2者的需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