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遵循的原则包括:对付款人来说,要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对收款人来说,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对中介组织而言,银行不垫款原则。
支付结算业务是指银行为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采用票据、汇款、托收、信用证、信用卡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及资金清算提供的服务。支付结算业务是银行的中间业务,主要收入来源是手续费收入。支付结算业务是国有商业银行在微利时代的产品创新基础。
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支付结算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
(2)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造。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提示)“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3)加盖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4)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抬”“贰抬”“叁抬”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玖”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5)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